《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适用于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适用于用人单位和非法用工单位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因人身伤害导致的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用什么标准评定伤残的答复》((2013)他8复函)规定,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