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债权为孳息债权。
申报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 ,董事长
被申报人: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申报债权数额:
截至申报之日,本金、利息、诉讼费三项总计人民币1745847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31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双方达成的(2008)--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报人应向申报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1500910元、利息约233892元及案件受理费11045元,合计人民币约1745847元,计算公式为:本金+利息(本金×11%×17/12)+案件受理费,申报人享有与被申报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应权利。 作为债权人,申报人在此申明:不放弃对被申报人的债务追偿权。 申报人将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报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