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10kv,低压380V
《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