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5-04-01 11: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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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