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工作经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扩展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1、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2、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3、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4、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5、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参考资料: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网-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