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
《合伙企业法》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普通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