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改造属于工程服务吗?可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请从税法的角度分析

2025-04-05 14:3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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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
  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两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
  第一联:记账联,是销货方发票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即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金额价格”发票三联是具有复写功能的,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第一联是记账联(销货方用来记账);
  第二联是抵扣联(购货方用来扣税);
  第三联是发票联(购货方用来记账);
  四联:
  第一联 蓝色 存根联
  第二联 棕色 发票联
  第三联 绿色 抵扣联
  第四联 黑色 记账联
  各联的作用:
  第一联:存根联,销货方留存备查。
  第二联:发票联,购货单位作付款的记账凭证。
  第三联: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
  第四联:记账联,销货方作销售的记账凭证。
  其中,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现行各种发票的联次具体规定如下:

  发票名称
  联次分类
  联次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 包括三联和六联两种
  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发票联
  六联: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抵扣联;第三联为发票联;第四联、第五联、第六联为副联
  

  《增值税普通发票》 包括二联和五联两种 二联: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
  五联:第一联为记账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为副联

  作用
  (1)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商事凭证,由于实行凭发票购进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因此也是完税凭证,起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的作用。
  (2) —种货物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的各个环节可以用增值税专发票连接起来,依据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每个环节征税,每个环节扣税,让税款从上一个经营环节传递到下一个经营环节,一直到把商品或劳务供应给最终消费者,这样,各环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应纳税额之和,就是该商品或劳务的整体税负。因此,体现了增值税普遍征收和公平税负的特征。

  发票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项凭证。现行税制发票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大类。普通发票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纳税人使用的其他发票。

  领购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增值税专用发票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标准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项目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开具的专用发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区别
  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区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增值税制度而使用的新型发票,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发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只能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发票的内容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发票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增值税金额、适用税率、应纳增值税额等内容。
  4.发票的联次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第一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发票则只有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规定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规定开具:
  1.项目填写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2.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不得加盖其他财务印章。根据不同版本的专用发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分别加盖在专用发票的左下角或右下角,覆盖“开票单位”一栏。发票专用章使用红色印泥。
  4.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必须预先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不得手工填写“销货单位”栏,用手工填写的,属于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购货方不得作为扣税凭证。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用蓝色印泥。
  5.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 ”符号封顶。
  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必须详细填写,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较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6.发生退货,销售折让收到购货方抵扣联、发票的处理方法。
  7.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除加盖纳税人财务专用章外,必须同时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章,专用章加盖在专用发票底端的中间位置,使用红色印泥。凡未加盖上述用章的,购货方一律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8.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时限
  (一)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三)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五)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七)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八)在货物送出时确定已交现金或已有发票为证的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