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老婆去年3月在公司上班受伤,最后公司以工伤处理,今年4月份我们第二次手术,但是去年9月份他调到

2025-04-17 18: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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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是有争议的一起工伤,按工伤的管理来看,前一单位在处理时,存在一定的瑕疵,究前原因,在员工受到工伤后,单位应当进行工伤认定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员工离职时予以一次性处理。所以,我个人的看法,应当由原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建议向原受伤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你需要提交当时的工伤认定依据、当时的诊断证明、现在复发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此事,如果当时没有提起劳动能力鉴定的话,那么第二次手术应当视为3月份受工伤未治愈,现要求提起劳动能力鉴定并要求进行赔偿;如果当时已做了劳动能力鉴定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处理。
如果当时公司按工伤处理未进行向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时,只要能拿出公司当时按工伤处理的书面依据,提起劳动仲裁也会被认定。

回答2:

少来这一套,当时出险,当时有没有交工伤保险?当时已经按工伤处理了,现在还是这个公司的事,不能找现在的公司。听你的意思,这俩个公司应该有关联吧?让他们自己协商,看谁管,否则去劳动监察部门告他

回答3:

原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