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专业人士计算。。湖北宜昌 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2025-04-11 15: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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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可参照北京的计算办法,最好找到你们那地区的计算公式。

北京市新政策养老金计算公式
1、关于月养老金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
2、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10)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国家统一规定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周岁) (月) (周岁) (月)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4、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1)G 为“过渡性养老金”;
(2)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3)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4)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5)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6)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7)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8)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历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0年01月01日
年度 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
2010 50415
2009 48444
2008 44715
2007 39867
2006 36097
2005 32808
2004 28348
2003 24045
2002 20728
2001 18092
2000 15726
1999 13778
1998 12285
1997 11019
1996 9579
1995 8144
1994 6540
1993 4523
1992 3402
1991 2877
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过渡,顺利实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1);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一。
  三、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期
为使183号令实施后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根据国家确定的原则,改革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实行五年过渡(自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分别按照新办法和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比较。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增长幅度不超过按原办法计算的20%;2007年退休的,不超过40%;2008年退休的,不超过60%;2009年退休的,不超过80%;2010年退休的,不超过100%。自2011年起,基本养老金的计发不再进行两种计算办法比较。
  过渡期内,两种计算办法比较时,按原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封定在2005年的32808元/年(2734元/月)。
  四、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
  根据183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由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最低缴费基数仍按原标准执行,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