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已经作进项税抵扣的,根据规定“必须依《通知单》(即购货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开红字发票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说明:以上方法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14--19条规定。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账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