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参见百度百科(工商食官制)。
因为工商的服务对象以统治国家的天子、诸侯、领主、贵族为主,所以具有“公”的性质;另一方面,工商对自己的产品或者商品有一定程度的自由支配权,又具有“私”的特点。这就是“工商食官”的两重性。[1]在“工商食官”制度下,工商业家族具有职业世袭的特征,擅长经商者的家庭或家族在被国家认可之后,又以国家法令的形式固定下来,世代相袭,不得改弦易辙。西周时期,商人是“国人”的一部分,在理论上属于平民阶层。不过,因为职业的强制性和服务国家、贵族的特点,使得他们对国家、诸侯、贵族有很大的依赖性,所以不完全拥有自由人的地位和权利。西周末年,周宣王封其弟于郑,后东迁新郑,赐商人与其同往,郑国因此得以兴起。商人可以被天子赐予贵族,这说明商人对国家、诸侯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
工商食官制度盛行于西周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私营手工业的出现,以及官营手工业效率低下,周王室的衰微,导致了工商食官制的衰落,至战国后期,彻底终结,但是演化出的官营手工业一直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