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要求公司补发2年前的一次加班费,公司是否可以应该补发?有没有相关政策文件参考?

2025-04-07 03:40:52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公司未按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费,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员工要求补发的是2年前的加班费,无论从劳动争议仲裁的一年时效,还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二年诉讼时效,都已超过。故无法通过法律渠道再主张上述权益。
但毕竟公司的做法违法,从以人为本,增加企业凝聚力的角度出发,补给他又何妨?!

回答2:

你要是不给我我就心怀怨恨!不好好干活让你损失的就不只是加班费了!

就是不给他们,别那么多事公司我说了算!,不相干的滚蛋!

回答3:

这个就看对方如何申请了,如果单纯的一件事情来看,如同前面的朋友说的一样,过了劳动法一年的时效、过了法院二年时效。
但是,若属于诸多诉求中的一项的话,且对方表明了“侵害未终止”,则最终判决五五开了
完全看裁量权了,而且在法院情况下,支持的可能性不小

因此,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政策,而是对2年前这一加班的举证!如何证明他加班了或是没加班,才是问题的关键。
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显然是处于劣势的,很难提供当时自己加班的证据,而企业方则能轻易的提供有或没有的证据……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