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厂因为扩大生产规模新招聘一批职工,该厂规定新入职员工在试用期结束后将予以转正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可是新入职员工小王都转正两个多月了,公司还没有为他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那么上述案例中,钢铁厂的做法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吗?
为了有效维护职工的合法住房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新招聘的员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登记,如果不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相关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案例中,职工小王所在单位的做法显然不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理应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