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售人出示商品预售许可证明,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没有五证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但买受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主张弥补损失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