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人即非律师代理人
你所说的出具这个证明,是否已经可以理解为居委会应当为当事人推荐公民代理人了?如果这样,似乎无现行法律支持。
“民诉法”、“刑诉法”只对可以作为代理人的资格作了限定,其中的有关的社会团体应该涵盖居委会,但并未将此规定为居委会(社会团体)的义务。个人觉得不管是委托律师代理人还是公民代理人出庭,最终承担责任享受权利的还是委托人。因此居委会一般情况下并不是委托的主体,或许只有在当事人无法自行委托,或委托确有困难,并向居委会提出后,在确有这个必要时作为一种社会帮助方式会为当事人推荐代理人(公民代理人)。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