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如需用人单位及医疗机构提供材料的,可直接去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部门会出具协助调取材料的书证,工伤职工持该协助调取材料的书证要求用人单位或相关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即可!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4.详情可以拨打12333咨询一下当地劳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