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psychiatria)一词,源出希腊语。psyche即精神、灵魂之意,iatria为治疗之意,即精神病学是治疗灵魂疾病的意思。这是因为在古代认为有不依赖躯体的灵魂存在,认为灵魂可以生病,也可以受治。
比奈尔(Pinel,1754-1826)是第一个被任命当“疯人院”的院长。他去掉了精神病人身上的铁链和枷锁,把他们从不见天日终生囚禁的监狱生活中解放出来,把疯人院变成了医院。进行了有历史意义的改革。从而也使医生有可能观察研究精神疾病的症状,使当时法国的精神病学有了显著发展。如比奈尔的学生Esquirol发现了错觉与幻觉的区别,Falret对循环性精神病等的精神症状进行了描述,Bayle等对麻痹性痴呆作了临床和病理解剖学研究等。
在l8和19世纪的德国,由于受康德和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影响,精神病学中宗教道德观念占统治地位。康德认为要实现至善理想,必须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康德的哲学观点认为精神病患者应由哲学家而不是医生来管理,这样便使精神病学离开了医学,陷入歧路。当时德国存在看两个对立的学派,“精神学派”认为精神病是精神或灵魂本身的病,因罪恶、居心不善而引起的。精神病人不应由医生治疗,而应由哲学家来进行道德教育(中国文革)。与这一学派相对立的“躯体学派”则认为精神、灵魂是永恒不灭的,不可能得病。如有精神病乃是躯体疾病引起的。因此,这一学派从躯体变化方面去寻找病因,积累了资料,对当时精神病学的发展曾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到19世纪中叶,随着自然科学包括基础医学,如生理学、解剖学和病理学的发展,以及临床资料的积累,终于得出精神病是由于脑病变所致的结论。德国Griesinger(18l7-1868)在1845年所发表的专著中,引用了当代大脑生理和病理解剖的资料,论述所谓的精神失常是一种脑病的论点。
19世纪未至20世纪初期,在精神病学的发展史上也是一个重要时期。德国克雷丕林Kraepelin(1856-1926)以临床观察为基础,以病因学为根据,提出了临床疾病分类学原则。他认为精神病是一个有客观规律的生物学过程,可以分为数类。每一类都有自己的病因,特征性的躯体和精神症状,典型的病程经过和病理解剖所见,以及与疾病本质相联系的归转。他以严谨的科学态度积累临床资料,第一次将早发性痴呆作为疾病单元来描述,并认为青春痴呆、紧张症和早发性痴呆的表现虽然不同,而是同一疾病的亚型。躁狂症和抑郁症外表上虽然完全相反,本质上是同一疾病的不同表现,合称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他的思想推动了精神病学理论的发展,为精神疾病的分类学打下基础,并使精神病学的理论从症侯群的基础上进入自然疾病单元的研究。
20世纪以来,许多精神病学家对精神病的病因。发病机理分别从大脑解剖学、生理学和心理学不同角度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以阐明精神现象的实质和精神病理现象的发生机理。由于学术观点的不同,形成了精神病学中的各种学派。 主要运用韦氏智力测试软件、韦氏记忆测试软件、瑞文推理软件、脑电图以及精神分析术、心灵控制术等精神医学或心理学等手段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具体介绍如下:
邢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实施危害行为时,经鉴定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具有责任能力: 1、具有精神疾病的既往史,但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无精神异常; 2、精神疾病的间歇期,精神症状已经完全消失。
刑事受审能力:是指刑事被告人参加庭审,接受审判的能力。具体是指刑事被告人理解自己在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自己行为在诉讼中的意义,能够行使诉讼权利,并能与辩护人合作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它可分为有受审能力、无受审能力和部分受审能力。部分受审能力是指被告人在某种治疗措施或其他科学措施下,具有的受审能力。
服刑能力:是指被鉴定人在服刑、劳动教养或者被裁决受治安处罚中,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由于严重的精神活动障碍,致使其无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为无服刑、受劳动教养能力或者无受处罚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事行为能力: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三种情况: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 精神损伤程度鉴定:是以其精神障碍出现与所遭受伤害之间存在的因果联系作为鉴定的基础和前提,评定损伤程度时对有关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发现。 智能障碍(智力低下):是指智力明显落后于同龄正常儿童智力水平(智商低于平均值的两个标准差),也就是我们常说智力商数为70分以下的人,同时伴有适应能力缺陷。按病理及进展的不同而分为进行性智能障碍和非进行性智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