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
药师(医疗卫生系统):定义基本上与《辞海》上的定义一样,是传统意义上的药师,即:指接受过高等药学教育或在医疗预防机构、药事机构和制药企业从事药品调剂、制备、检定和生产等工作并经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高级药学技术人员。
临床药师(医疗卫生系统):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从业药师(药品监督系统):没有明确定义,是执业药师的一种补充吧,相关论述如下:自1994年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以来,执业药师管理工作取得了进展,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执业药师队伍。但由于执业药师资格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执业药师的人数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直接影响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影响了药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化。为弥补执业药师数量的不足,在继续大力推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同时,吸取一些省市在药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近一段时期内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须按照考试考核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药事管理及法规知识培训。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请从业药师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考试考核。 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004年6月30日以前还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从业药师人员,不再具备相应的职责。农村药品经营企业药学从业人员(药品监督系统):被业内习惯上称为赤脚药师,也没有什么具体的定义,相关论述如下:在县以下农村药品零售企业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的药学从业人员:(一)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一定的药学实践经验;(三)未取得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