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广告费为450万 3000*15%=45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广告费用扣除,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3000*15%=450W<500W当年可以扣除450W,剩的50W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