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是按规定比例范围内,据实扣除,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0.5%,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0.3%。
超过部分只作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依据),不需要作账务处理,仅仅是减少企业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超过这个比例的要计征所得税.
如果是2007年的,则按照销售额的5%。(销售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以上的则按千分之三)计算出税前扣除限额,超过限额的部分要调增利润。
2008年则增加了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的新规定。
2008年1也1日起,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