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来讲,您的这种稀释方式是没问题的,也就是说每一个股东的加入,都会导致原有股东全体的比例的缩小。但是从您的估值上来看,您的公司发展潜力应该不错,那么迟情况下,您的风头可能会要求有反稀释条款,并且要求有股权激励预留的条款,甚至会要求优先投资的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那么股权激励的稀释,可能会参考这些要素,变得稍微复杂一点,但是总体上来讲,你们这个算法和基本的逻辑,是没有问题的。
估值后面少加一个0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