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递延后的企业年金就是中国版的401计划吗

2025-04-10 09: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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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建立于2004年,总体发展比较缓慢。美国的401(k)计划建立于上世纪80年代初,由于税收递延优惠以及市场化投资运作,使其日益壮大,成为美国养老金体系的中流砥柱,也极大地推动了美国资本市场发展。2013年12月份,财政部、人社部以及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本次政策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中国版401(k)计划的成型?我国企业年金计划能否像401(k)计划一样发展壮大?
  总体来看,本次税收递延政策出台后,我国企业年在制度架构上与美国401(k)计划基本一致,但从内在条件和构成要素来看,与401(k)计划相差很大。
  企业年金制度构架
  与401(k)计划类似
  第一,都属于第二支柱的职业养老金计划。三支柱养老金体系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主流模式。第一支柱为公共养老金计划,一般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政府财政兜底,旨在给退休人员提供最低养老保障。第二支柱为职业养老金计划,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政府提供税收优惠。第三支柱为个人自愿参加的储蓄性养老金计划,第二和第三支柱旨在满足参保者更高的养老需求。美国联邦公共养老金属于第一支柱公共养老金,401(k)计划属于第二支柱职业养老金。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第一支柱的范畴,企业年金计划同样属于第二支柱。
  第二,都由企业和个人缴费,政府给予税收递延优惠。
  第三,都采取完全积累制的制度模式,市场化的投资运作体制。无论是企业年金计划还是401(k)计划,都是向一个专门账户缴费,直到个人退休方能领取。而退休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由退休前的个人缴费规模和投资收益决定。此外,两者的投资监管体制比较类似。
  企业年金发展
  远远滞后401(k)计划
  第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力度小,对企业和个人的吸引力不足。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个人缴纳部分在工资基数4%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企业缴纳部分在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优惠,合计为9%。按照北京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6.2万元计算,可以有5400元享受税收递延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美国401(k)计划中,个人收入的15%以内享受税收递延;企业根据个人缴费进行配比,一般比例在6%以内,两者合计最多达到21%。按照2012年美国社会平均工资4.3万美元计算,可以有9030美元享受税收优惠进入401(k)计划账户。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工资基数上限是当地上年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北京为例,无论个人工资多高,2012年能够进入企业年金账户的免税额最多1.6万元。而2012年美国401(k)计划免税额的上限1.7万美元。50岁以上的人免税额的上限是2.25万美元。
  可见,美国401(k)计划的税收优惠比例和绝对额都远远大于我国企业年金计划。正是因为强大的税收递延优惠,才能促使美国401(k)计划获得长足发展。截至2012年底,美国共有5200多万人参与401(k)计划,占企业雇员的比例接近80%,总资产规模达到3.5万亿美元,占GDP比重约22%,成为雇员退休后主要的养老金来源。
  第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限制较多,保障增值效果不明显,也难以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首先,企业更多关注短期投资回报,我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限制较多,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产品比例不得超过30%,因此近年来投资收益波动较大。
  美国401(k)计划资金可广泛投资于国内外股票、债券、货币市场产品等,投资于股票市场资金最多,占比长期在60%左右。
  此外,我国企业年金计划中,每个企业都必须设置专门账户,管理不便;而且同时设立受托人,托管人和账户管理人,角色职能有重叠。而美国401(k)计划投资运作体制灵活,基金运营过程中只设立一个计划管理人角色,不单设账户管理人角色。受托人可以自己投资或者交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
  最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建立时间较短,个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接受程度还不高,长期机构投资者缺乏,资本市场自身也存在缺陷,各种中介组织也不完善。结果是企业年金计划难以通过资本市场发展壮大,而资本市场也无法获得企业年金长期资金支持。
  第三,企业年金计划个人决策权有限。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一般由企业委托给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进行投资运营,个人投资选择权有限。
  美国401(k)计划中,雇主为了避免承担过多的“受托人责任”,普遍把投资决策权交给雇员个人。与此相对应,投资管理人提供了丰富的产品组合,供个人选择。
  此外,美国401(k)计划参加者在更换工作时,可以将账户余额转移至新企业,也可以将账户资金转至第三支柱的个人退休账户。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参加者更换工作时,可能下一家企业没有建立年金计划,该员工的年金得放在原单位,由原单位支付管理费用,可携带性较差。
  推动我国企业年金计划
  发展的建议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本次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出台,无疑有利于企业年金计划发展,但是要想实现美国401(k)计划的成功,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水平,为企业年金发展留出空间。美国第一支柱的联邦公共养老金中,企业和个人缴费率合计为12.4%,其待遇水平(养老金领取额与缴费工资的比例)也较低,平均在40%左右。较低的缴费和待遇水平为第二支柱的401(k)计划留出了空间,同时减轻政府在第一支柱养老金的负担。
  我国基本养老金制度中,企业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合计达到28%,待遇水平维持在70%左右。结果是企业和个人的基本养老金缴费负担沉重。本次企业年金税收递延优惠仅仅针对那些已经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保者个人,企业没有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新建企业年金计划,仍然是一笔额外的支出,积极性不高。因此,必须考虑适度降低基本养老金缴费率和待遇水平,将降低部分缴费转移到企业年金计划中来,通过市场化投资运作壮大企业年金计划,进而弥补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降低,减轻基本养老金支出压力。
  二是进一步扩大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力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递延优惠范围是个人缴费4%以内,企业缴费5%以内,大大低于美国401(k)计划个人15%,企业6%的税收递延优惠比例。因此建议将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提高到10-15%,同时企业税收递延优惠比例相应提高。并对年龄较大的职工给予更高税收优惠比例,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此外,建议适时出台针对第三支柱个人自愿性养老金计划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那些单位没有建立年金计划的个人为自己养老进行自我储蓄。
  三是完善企业年金投资运营及其配套体制。我国初步建立了企业年金投资运营体制,但是还不完善。建议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简化企业年金的发起程序,降低管理费用,激发更多中小企业设立企业年金的积极性;逐步放松基金投资限制,发挥企业年金的长期资金性质,真正通过资本市场长期深度投资获得回报;逐步给予参保者个人投资选择权和特殊情况的提款机制安排,提高个人参与年金计划积极性。同时年金计划的投资管理人应该提供更加多样的投资产品满足参加计划者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