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工伤保险基金以2400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2400元为基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共计16800元。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现工伤职工实际月工资收入4500元,用人单位按2400元参保,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之规定,造成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低于工伤职工应当享有的数额,其差额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对此,《工伤保险条例》虽然未明确,但各省市工伤保险规定中有规定,各地人民法院也有很多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