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的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2025-04-18 14: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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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所谓多式联运承运人,又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与旅客或者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并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对全程运输负责,享有承运人权利、承担承运人义务的人。
多式联运承运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也是对全程运输负责的承运人。他既不是旅客或者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者不是参加联运各区段的具体承运人。多式联运承运人负有履行合同的全部责任,这是他与各区段具体承运人的主要区别所在。
实践中,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主要有两种方式:
1、托运人或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合同
在此情况下,先是由托运人或者旅客与经营多式联运业务的经营人订立承揽运输合同,联运经营人为合同的承揽运输人(也即多式联运承运人)一方,托运人或旅客为合同的另一方。然后,联运经营人与各承运人签订运输协议。在这种情形下,联运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承担全程运输,而实际上经营人于承揽运输任务后再将运输任务交由其他承运人完成。但托运人或旅客仅与联运经营人直接发生运输合同关系,而与实际承运人并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因此,联运经营人处于一般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地位,享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关系,则依其相互间的协议而定。
2、托运人或旅客与第一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在此种情况下,各个承运人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托运人或旅客为另一方当事人。各个承运人虽均为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但只有第一承运人代表其他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旅客签订运输合同,其他承运人并不参与订立合同。第一承运人则为联运承运人。 《合同法》 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应注意以下问题: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的,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