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直签订的是非全日制合同书和临时用工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你母亲的这种情形只能表示无奈的同情。按照该法在福利保障方面目前确实没有什么好办法。唯一能应用法律条款解决的就是要求在工资方面予以补偿。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就是没办法的条款)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是可以以单位有违法行为要求工资补偿的条款。具体事由为超过了法定劳动时间)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这也是要求工资补偿的条款,你和政府劳动部门发布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对比一下)
1、收集你母亲做勤杂工经历的有关证据,包括,两名以上证人的书面证明(最好各界领导都知道的人),工资卡,合同。写个书面的材料,语气尽量委婉。
2、带好证据和材料,找现任领导要求签订长期劳动合同。最好协商处理。
3、如果谈不成,可以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