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结果是第三人造成的而并非是业主所致,责任应由第三人即实际加害人承担,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建议你们还是先报警,警察的笔录是区分今后责任的重要依据,这样可以避免将来因为加害人逃跑等情形导致受害人见损失无人赔偿时会调转枪头来告业主。
在这件事故中 施工队A与雇主发生的直接的雇佣关系 但仅限于对房屋的装修 在其过程中发生的盗窃事件 是由于合同外的第三方构成的 但也有由于雇主所提供的住所防盗设施不健全的原因 所以雇主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主要责任由偷盗者承担 此次事件 由于有人员的伤害 雇主应首先救治受伤人员 在向公安局报案 全力缉拿罪犯 其损失再向该罪犯追偿 不知这样的答案能否帮到你
对此情形,业主无需承担责任。从侵权行为的构成来说,业主并无违法行为,也没有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损害后果完全是因为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引起,因此,业主不应承担责任。
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A施工队部分人员是由因盗窃转化为抢劫的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该损失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