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河南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综上可知,刑法中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由数额判断的,在这个基础上,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具体数额作出规定,根据最新的法释,河南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五千、五万、五十万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并以此作为立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