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产生的直接根源是自由放任的商品经济管理模式所产生的市场秩序失衡,从而要求国家公共权力的介入以维护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效率与公平。
2.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利用其公权力对市场经济主体以及运行的调控、管理、监督、引导,所以经济法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即一方为国家相关主管机关,另一方为经营者(包括市场被管理主体和中介组织,其中中介组织又同时具有市场主管机关授权的监管职能和接受管理的义务)。它们之间是调控和被调控、监督和被监督、管理和被管理、引导和被引导的关系,是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关系。
3.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有宏观和微观两的领域(例:相关经济法对经营者不正当竞争方面的管理就是微观方面的管理;而相关经济法对市场运行的管理便是宏观方面的管理),所以经济法可具体分为:宏观调控法律关系;国有参与法律关系;涉外管制法律关系;市场监管法律关系。
4.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上述对象和范围不同于其它部门法所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尽管法律从整体上来说是用来维护和平衡效率与公平这两大价值,但作为经济法这一独立法律部门有其所侧重的追求价值,即经济法总体上追求的价值是:可持续的社会整体效益。
6.由追求价值便引出了经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为: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
7.结合综上所述,故经济法的概念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及其政府主管部门为了修正市场运行的缺陷、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另外,有关经济法之性质的争论,即公法、私法抑或公私混合法,本人认为已无现实意义,皆因当今行政权力之扩张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社会本位法律观念的回归,所以,本人认为于现实中再讨论这一性质问题已毫无意义。)
楼主,此问题实在太大,以上仅为概括叙述,并加之一些个人观点,所以不详之处欢迎指教。不胜感激!
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自奴隶制社会产生国家以来,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发展和运行都需要国家协调。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法与以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进行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保障立法的过程,从自由资本主义到垄断资本主义,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和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愈益深入加强。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法因实行计划经济和实行市场经济而明显区别。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政企分开,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是以间接手段为主协调经济运行,这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重要特征。为发展社会主义现代市场体系,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法律规范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经济法”的概念是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出版《自然法典》时首先提出。在我国,“经济法”的概念是从1979 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文件中开始使用。
以简练的语言说明经济法概念的内涵,即揭示经济法的本质属性,重要关键是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那么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呢?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特定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特定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由经济法调整,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企业是市场经济体系的主体。企业在设立、变更、终止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调整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企业法构成。
(2)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市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市场管理关系。经济法调整市场管理关系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机制,规范市场行为,有效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整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主要由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构成。
(3)经济法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国家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配置,推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体系以间接手段为主,弥补市场调节的自发调节缺陷,消除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构成。
(4)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社会保证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有助于充分开发、合理利用劳动人力资源,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主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构成。
根据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理解,我们可以对经济法定义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b.认为经济法是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中心内容。日本的丹宗昭信认为:“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垄断禁止法”,“是国家规制市场支配的法”;日本学者正田彬也认为:经济法是规制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固有的以垄断为中心的经济从属关系法。经济法的认为在于纠正这种垄断主体与非垄断主体之间显著的不平等关系。
c.认为经济法是经济公法,有学者认为这是德国经济法学界的主流学说。这一观点认为应该坚守罗马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规定国家公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个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施加直接影响的法律,是官方组织和管理经济的措施。有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把经济法等同于经济刑法,理由在于经济法的规定大多包括了刑事责任的内容。这一观点已经随着经济法的发展而被摒弃。
d.认为经济法是社会法。与‘经济公法论’不同的是,此学说虽然也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认识论基础,但认为在公法和私法之外存在一个独立的第三领域,即社会法。我国很多学者同意这一学说。
e.认为经济法是企业法。德国的卡斯凯尔和库拉乌捷,日本的西原宽一等,主张以企业为中心来把握经济法的定义,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企业的概念构成了经济立法的出发点。法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对传统商法的扩展,人们更多的用经济法概念来代替传统的商法。这也可以归于“企业法说”的范围。
q飞手游向对方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