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的介绍 共享文档
2012-03-10 2页 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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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的介绍:
1.判例就是法律,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就是法源,学习判例就是学习法律,判例就是个案
化的法律。它和衡平法、制定法相并列,统称为英国法的三大渊源。
2.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将先前法院的判例作为审理和裁决的
法律依据;对于本院和上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所处理过的问题,如果再遇到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没有新情况和提不出更充分的理由时,就不得做出与过去的判决相反或不一致的判决,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做出不同的判决为止。某一判决中的法律规则不仅适用于该案,而且往往作为一种先例而适用于以后该法院或下级法院所管辖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同或相似,就必须以判例所定规则处理。这就是所谓“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但到1966年公开通过一项决议,认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坚持判例,将可能导致“不正义”并“限制法律的发展”,因此,允许在认为正确时,可以不遵循本院的某一先例。
3.判决根据是判例的核心部分,而非判决结果,它赋予某判决以拘束的效力。判例的理由和
精神可以成为法律。附署意见是法官在推理过程中表示的意见,并无拘束力。但某些有威望的法官的附署意见一般也受到重视。“判例之成为法,是以其在判决理由部分中所宣示的法律原则为基准的。这也是其优于成文法之处,不是抽象、简单的条文,而是有周密的法律推理和有力的论证,阐释、引申或发现了新的法律原则、理念,使后之遵循者有法理为据,并以之推理适用于类似的个案。”判例之所以能发挥法律效力,是有其严格的规范、体例,有一定的精确性,不是随意为之的。具体表现为只有上级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创立为有拘束力的先例。下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如治安法院(Magistrates’Court)和郡法院(County Court)的司法判决则不能成为任何形式的、具有拘束力的司法先例,这些法院的判决甚至没有加以编汇。只有在重要事实(material facts)相类似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司法判例。英国判例的法律效力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加以实现:上议院的裁决对所有下级法院均有拘束力,而且,一般说来,上议院也受自身裁决的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