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的,经过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