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有没自由辩论时间,有。
《民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问题二:没证据及条文支持的主张,用不用反驳,叫他举证即可。
《民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问题三:判决结果出来双方未上诉,《判决书》送达后15天后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一般在民事庭审中分为:原告宣读起诉状,阐述事实和理由、被告陈述答辩意见。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举证、被告质证、被告举证、原告质证、法官提供调查取得的证据、双方互相发问、法官发问。法庭辩论阶段:原告陈述辩论意见,被告陈述辩论意见,原、被告二次辩论。原、被告陈述最后意见。对于被告在法庭调查阶段陈述的意见,如果是和案件有关系的,没有特殊的理由,原告是要选择回答的。对于案件的事实,法官是根据全案的庭审过程和证据全盘考虑的。民事案件当庭宣判或判决书送达至被告之日起15日内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生效后,超过履行期限被告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原告可以申请执行,到法院立案庭填写申请执行表。申请执行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两年内。希望能帮到你。
法律没有规定庭审后多久作出判决,但规定了审理期限,简易程序(独任庭)为三个月,普通程序(合议庭)为六个月,是从起诉时开始算起,一般情况下判决不会超过这个期限。
庭审时首先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做承认或否认答辩;然后双方举证并质证;接下来就是法庭辩论;最后一项是最后陈述,简单一句话总结就行,如支持诉请、驳回请求、依法判决等。庭审中有互相提问一项,不过大多数法院都省略了,你可以向法庭要求。
被告的主张一般就是对原告诉请的反驳,所以一般不存在原告不反驳被告的主张及认可的说法,除非被告提出与原告诉请不想关的主张,此时原告应视情况作出承认或否认答辩。
最后一审判决书自收到或应当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上级法院(一般为当地中院。如果一审是中院,上诉就是省高院)提起上诉,该判决既为生效判决,此时就有了执行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