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时,应收账款收不回来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为损失。具体来说,确认损失的步骤如下:
1. 首先,企业需要进行内部核实。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对账款的欠款方进行调查和核实,明确其资金状况和还款能力。如果确认欠款方无力或无意愿偿还,就可以将该账款确认为损失。
2. 其次,企业应及时记录和计提损失。在财务报表中,应当将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列为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并在损益表中体现该损失金额。这样可以及时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最后,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手续。在企业注销时,需要将损失情况报送给税务部门和注册机关等相关部门,以便顺利办理注销手续。同时,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的报备和公告程序。
总之,企业在注销时,应收账款收不回来需要确认为损失。通过内部核实、记录计提以及相应的法律程序,企业能够及时准确地确认损失,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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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资料,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