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的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一种评价,包括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两种确认判决。以下是行政诉讼中应当作出确认判决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确认判决按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结果,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确认判决是对被诉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它通常是其他判决的先决条件。尽管,《行政诉讼法》对确认判决未作明确规定,但由于它的不可替代性,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用。,〈〈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7条和第58条把这种判决形式规定下来,弥补〈〈行政诉讼法〉〉的不足,以满足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确认判决包括两种情况:确认合法或有效与确认违法或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