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抓伤的照片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证据,但必须是权威的司法机构所提供的照片,方可作为鉴定的证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扩展资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可以的。
具体法律依据如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一般而言,光盘、照片等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我国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但证明力不及物证等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相带、磁盘等为载体所记录的图象和声音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方拒绝立案。
只要通过合法途经拍摄,而且能够符合证明案情相关的声像资料,图片等资料,包括手机拍摄的照片都可作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