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民事没有法律规定。
因为个人针对他人言语过激属于激情下丧失冷静思考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具备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在客观上无法构成犯罪因素,因此自杀的后果表面上与言语过激有直接关系。
一般情况,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违法行为,结果导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死亡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的情节考虑。
因此,自杀者不能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只在认定辱骂者构成侮辱罪时,作为一个量刑的情节,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侮辱他人的行为。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侮辱罪
你所谓的法律责任应该是指刑事责任吧,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个人针对他人言语过激属于激情下丧失冷静思考的行为,其本身并不具备恶劣的社会危害性,也就在客观上无法构成犯罪因素,因此自杀的后果表面上与言语过激有直接关系,但自杀本身并非受到他人一直控制而是出于自身意志决定产生的结果,所以两者间并无因果关系。最简单的例子,教师辱骂学生:你可以去死了!事后学生果然自杀,该名教师在职业道德和教育方式上都存在严重问题,需要作出深刻反省,在我国行政处分肯定是逃不了的,但绝不会因此而承担故意杀人或其他任何刑事犯罪证明。
要看语言刺激与自杀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要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分析。如果一般常理不存在可预见性,可能被认为属于意外事件。如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则存在过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系直接因果关系,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疑问请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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