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