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与单位协商,如果主管部门同意,那是可以办理的。
1、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该合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2、其内容包括:
(1)停薪留职的时间。
(2)其间的工龄计算。
(3)是否继续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4)停薪留职人员是否应定期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3、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
4、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扩展资料
1、停薪留职是80年代初的事物,《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其数额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的20%。
2、停薪留职,是“中国特色”之一,准确地说,它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转型的产物。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一群人,手里端的是摔不破的“铁饭碗”;而当市场经济大潮来临之时,其中一些人辞职下海了,或由于其它原因离开了原来的工作岗位。
3、可由于转型没有完成,计划与市场仍处于交汇期,于是这些人的“铁饭碗”还被保留着,计划与市场两头好处都占着,虽然停了薪水却随时可以“上岸”,重新端起“铁饭碗”。
4、而现在的情况已大不相同。现在各行各业的“铁饭碗”已被打破,企事业单位用人实行的是合同制,党政机关用人也在逐步推行聘任制,这两项制度意味着,在其岗必获其薪,一个萝卜一个坑;而不在其岗,则不仅要“停薪”,而且要“去职”,没有空余的岗位虚位以待,供“停薪留职”之用。
5、实际上,“停薪留职”使得很多人虽不在某个岗位上工作却长期占着这个岗位,占着人员编制,大有“占着茅坑不拉屎”之嫌,对于那些无岗可上的人显然不公平。在就业压力如此之大,岗位竞争如此激烈的现实情况下,“停薪留职”理应被叫停;在经济体制已逐步从计划过渡到市场的今天,“停薪留职”理应退出历史舞台。
6、实际上,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的用工制度,从一开始就完全按照市场模式运作,根本没有“停薪留职”之说。而在某些国有企业,“停薪留职”制度目前还保留着,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停薪留职”现象依然集中。
7、这与这些单位或部门的“铁饭碗”没彻底打破(甚至有的至今没有打破“铁饭碗”)有着直接关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停职留薪
可,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的暂行规定》及黑发(1992)13号文件《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职工辞职和停薪留职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在职职工申请辞职按国家人事部人调发(1990)19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职工在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停薪留职,停薪留职,停薪留职累计时间原则不超过三年,停薪留职人员仍占原所在单位编制,不予增编。
三、停薪留职,需本人提聘书上面申请,单位同意,并将流向及所从事的工作辅助材料逐级上报,按职工的管理权限分别由院校审批,人事部门履行手续,同时与院校协议书。
四、停薪留职期间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
五、停薪留职期间遇到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按有关规定调整工资(记为档案工资)复职后仍任原职务的,从复职之月起发档案工,改变原职务的,其工资待遇按同等职务,同等条件工作的人员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
六、在停薪留职期间国家统一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按当时有关政策执行。
七、停薪留职人员按月缴纳劳保基金,工龄可连续计算,劳保基金按本人年职等工资及津贴工资总额,第一年交25%,第二年以后交50%。
八、
停薪职期间如发生病残,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复职。如符合退职,退休条件,可以按退职、退休办理。
九、
停薪留职期未满,本人要求提前回校工作,须经批准,否则不能返校工作。
十、
停薪留职期满前一个月,本人应提出复职申请,报院、校审批,如本人要求延长停薪留职期限,亦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重新履行手续,期满后一周不回原单位工作,或不服从分配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
停薪留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令和有关政策规定及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本单位的经济利益,不准泄露国家机密,不得违法乱纪,否则视情节轻重程序,按规定党校给予除名或开除处分。
十二、
本规定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矛盾,
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5年12月31日起执行,哈医人字(92)112号文件同时废止。
办理手续:
1.要求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单位批准。企业与批准停薪留职的职工应签订停薪留职合同,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备案。
合同由双方共同商定,其内容应当包括:停薪留职的期限(不超过3年)、停薪留职期间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的处理、工龄计算以及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等。
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所在单位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2.停薪留职职工在合同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复职,原单位无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省劳动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为企业安置部分富余人员的意见》(劳计字[1992]第161号)处理,如果原单位并入其他单位或已撤销的,由合并后的单位或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无法安排的,也按照省劳动局劳计字(92)第161号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