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