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员工工伤手术后,需要继续修养,修养时间是根据医院开据的疾病证明书,证明员工需要休息,并建议休息时间期限。在休息期限完毕后,员工需要到医院进行复查,医院根据复查结果可以判定员工是否还需要休息,直至员工不需要休息后即可上班。
员工需要携带医院开据的疾病证明书和病例到单位请假,否则单位不知道员工是否需要休息,也不知道需要休息多久,所以员工需要通知单位。
2、员工在工伤治疗期和康复期内,工资由单位按月支付,工资保持原工资水平不变。
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按伤情恢复情况,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书面意见确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按伤情恢复情况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治疗期必需有医院的病休证明。
按我国的《工伤赔偿标准》http://baike.baidu.com/view/2001275.htm,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