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A和B打架,A输了,后A叫了人将B的车开走了,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依法要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要想判的轻点,有立功表现即可。
附《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B有没有达到轻伤或重伤,如果达到A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故意轻伤的,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即行为人主观上只想造成轻伤结果,而实际上未造成轻伤结果的,不宜以犯罪论处。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黑社会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及抢劫罪。
想判轻的话自首、积极认罪、退赃、积极赔偿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这些均可以。
1)你提到了A找的“黑社会”,但根据描述的情节本案并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认定黑社会需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2)A与“拦住并开走B车的人”是委托和教唆的关系,具体构成什么罪,要看A的主观故意是什么,开车的人的行为是否为A教唆完成,开走车过程是否使用凶器及威胁手段,A和开走车的人主观上是想怎么处理这个车(是开走吓唬当事人?有无归还的意图?抢劫或者抢夺为私人所有?)这些具体要素可能会影响到定罪和量刑。要看法律事实,其中A具体找“黑社会”希望他们做什么(主观故意)、抢车是否要据为己有(车辆价值一般属数额特别巨大)、抢车过程是否使用凶器或其他手段威胁人身安全是很重要的。
从你叙述的情况看,a涉嫌抢劫罪,但具体罪名应该看警方的证据(a叫人如何报复很关键)。
问题没说情况,A有没有参与其中或A有没有指示把B车开走,还有开走的是什么车,小车?摩托车?还是电动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