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转让与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是不一样的。根据财税〔2000〕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属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据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个人投资人,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