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捡到我的东西要我拿钱取算敲诈勒索吗?

2025-04-06 16: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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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别人捡到东西要找失主拿钱并不一定算敲诈勒索,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敲诈勒索的行为是需要存在威胁或者恐吓等因素的,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的,那么是不属于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的。适当的报酬是应该的,除非恫吓性质的高额索要,需要报警。
法律分析
不一定是敲诈勒索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果失主主动提出悬赏的,领取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给拾得者一定报酬,若失主未向拾得者支付报酬,拾得者可就应得报酬诉至法院。而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行为就属于不当得利。别人捡到东西的情况下,可以与失主协商算是相关情况,如果不存在敲诈勒索的行为的,那么显然是不构成本罪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处理,如果涉及到诈骗等行为的,还可以以诈骗罪来进行界定和量刑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