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三性的疑问

2025-04-07 06: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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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就你叙述,回答如下:
  1、劳务派遣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不是必须同时满足。
  2、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的,劳动者在期满6个月时应当终止在用工单位上班,返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继续使用劳动者上班违法,同时劳动者主动留下工作也同样违法。
  3、辅助性工作岗位由用工单位负责确定,与被派遣的劳动者无关。你作为用工单位的员工,如果有什么异议可以向本单位提出质疑。是否需要派遣,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决定。
  4、同样,是否由派遣单位派遣人员到用工单位来替代原来工作人员的岗位,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决定。这是单位(组织)负责的问题,劳动者没有必要去瞎操心。换句话说,就是你经单位同意安排出国学习10年,你走了的岗位,单位不可能给你空着10年,单位因工作需要会安排人员来做。
  5、《劳动合同法》第二节劳务派遣的条款(第59~67条)有什么矛盾,你并没有细说,你讲讲看。

回答2:

一楼答主说得很明白了啊,企业内部管理的问题你非得用法律去干涉,那直接由立法机关给企业制定规章制度不就行了。法律肯定不可能把所有的东西都考虑到,这也是成文法不可规避的东西,就像企业运行风险,只能降低,不可杜绝。司法裁量权懂吗?一个道理啊。法律规定太死,很多人又说不考虑实际,这不是前后两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