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是与房屋的所有权一致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此时房产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但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造成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可能性有:
1、原拆迁安置协议中规定了禁止买卖该房产;
2、合同签订未表达当事方的真实意愿;
3、合同存在明显不平等条约;
4、卖方还未取得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5、政策限制买卖的;
等等。
理论上该拆迁安置房属于卖方唯一住宅的,不影响合同有效与否,但发生纠纷时,执行起来会存在难度。
地随房走,房屋出售转让所有权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