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改变革的原因与意义

2025-04-10 04: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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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 完善公司的设立制度,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通过降低公司设立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来降低门槛,股份有限公司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简化公司设立的程序实行准则主义,进一步明确公司设立的各项责任。

(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工商总局也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此点值得关注。
《公司法》修改的积极意义
(一) 有助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认缴制的正式登台,体现了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至少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新,不断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创新力。
(二) 实行认缴制,促进我国信用体系逐步建立
受认缴制影响最直观的首先是企业的信用结构。在实缴制下,注册资本“雄厚”对公司债权人和交易对象来说是一种宣示公司实力的方法,重要交易的前期调查中也必然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到位状况。但是在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0万元、1亿元甚至更大资本的公司,因此注册资本的这一层含义也将失去意义。在此结构下,重大交易中,对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成为重中之重,对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地,政府也将会随之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的信用体系。近期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判决书、诉讼执行结果等全部进行网上公布,这次新修改的《公司法》也将更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的信用体系。
(三) 带动其他部门法的修改,“抽逃注册资本”等成为历史
认缴制同时标志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和服务理念开始变化。不但营业执照不再记载实收资本,公司设立及增资时的验资程序也将随认缴制的实施而取消。同时,刑法上的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等与注册资本相关联的条款将被修订。除了行政、刑事领域的变化之外,民事领域的现行法律规则可能受到更大的影响。例如,原本公司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董事、高管所负有的督促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将得到缓解,股东们互相之间对出资不到位所负有的连带责任也将由于认缴制的出现而变得模糊起来。
通过本次修法,我们有理由相信,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的设立,年检等将会变得更为便捷,三部外资企业法废除亦指日可待。
《公司法》修改在其他方面的影响
(一) 关于行政对市场的干预可能继续存在
修改后的公司法依然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相关立法中,相关部门会不会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中继续设置或者抬高实缴资本或者最低限额的门槛,如在银行、保险、融资、担保、信贷、典当等行业,这无疑还需要有一套制约机制。按照以往和现行实际,估计立法机关和政府不会放手,行政干预还会继续存在。
(二) 对公司经营运作产生诸多影响
债权人难以确定公司实有资产,交易会更加谨慎。由于可以认缴形式设立公司,故而公司是否实际具有相应资产,债权人难以确定;由于实收资本不在登记事项中,因此债权人很难简便可行地查悉交易对方的实有资本情况,从而导致交易上的风险难以把控,某种程度上对交易会更加谨慎。从另一方面讲,股东认缴出资的行为构成对公司的承诺,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债权。若届时公司无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通过公司行使代位权和追索权,将债务人直接转变为股东。
新法对股权转让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认缴未实缴的情形下,股权转让后,新股东取得的股权是一种不完全或有瑕疵的股权。如果股权转让的标的包括原股东对公司应尽的实缴义务,则股权转让的受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