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三年了,户口所在地被征用了,我没有土地,没有房子,有补偿款分吗?

2025-04-04 21:21:41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正常情况下,只要你户口还在当地,那就应该有安置补偿费。

  一、安置补偿费

  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二、《土地管理法》关于安置补偿费的规定,

  ①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②《土地管理法》规定,人口数必须按农业人口计算,非农业人口不在计算之中,必须是拟议征地前居住的人口,开始拟议征地后迁入的户口不包括在内。

  ③按照以上规定计算支付的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④安置补助费应该用于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三、其他的个人的房屋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这部分补偿你就没有了。

       如果当地还有集体的土地,或集体的资产被拆迁的,你也是有份的。

回答2:

1:你的户口在所在地,没有土地和房子。
2:如果没有土地和房子,那么征地所要分配的补偿款就没有你的。因为你没有土地和房子,也就不能想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