戊可以代位继承。丙先于其父死亡,适用代位继承,由戊继承。
丁有权继承丙的遗产,但无权继承甲的遗产。丁不属于甲的继承人,无权继承。丙死在甲先,而非甲后,如果死在甲后,则丁可以转继承。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代位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继承法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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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上条文,丙去世,丙婚内财产先划一半给丁、另一半由甲乙、丁、戊平均分配。因为他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甲去世,甲的婚内财产先划一半给乙,另一半由乙与丁及戊共同继承,注意这里有个代位继承的方式:甲的所有财产先划半给乙、余下的一半再一半也归乙,其中的四分之一才由丁和戊继承,因为属代位继承,也就是实际上丁和戊是无权继承甲的财产(他们属第二顺序继承人),仅仅是因为丙属甲的儿子、而丁与戊属丙的家属,所以才有机会得到一点继承权。
对于你的问题,有遗嘱按遗嘱继承,在没有遗嘱的情形下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即:配偶,父母,子女。丙已经去世,其子由法定的代位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