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权的两种情况

2025-04-17 2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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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申诉权。公民的申诉有两种情况: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律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政府人事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提出重新处理意见和要求。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复议法》第8条、 《行政监察法》第37条、 《国家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的规定。申诉的客体限于直接侵犯国家公务员个人与国家公务员身份有关的那部分权利和利益的违法和不当行为。
申诉的渠道有三:(1)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2)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3)对“处分”不服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的申诉还可以再申诉。 非正式行政申诉在各国的实践中普遍存在,其典型形态有:
1、我国的信访制度。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包括行政监察与行政上的申诉处理两个方面。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如今信访的主要功能是化解纠纷、实现救济。
2、日本的苦情处理制度。是指就行政机关的业务听取私人的不平、不满等苦情,并对该苦情采取某种对策。苦情处理具有对象广泛、没有申诉时间的限制、申诉简单等优点,虽不具有法的效果,缺乏强制力,但通过和行政监察制度相结合,不仅限于该案件,而且和行政运作的一般改善相联系。
3、法国的调解专员制度。法国的调解专员和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不同,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当事人的申诉经国会议员转交于调解专员,调解专员可以行使包括调查权、调停权在内的各项权力,虽然他们的决定不具有执行力,但也可以给公民提供不同与诉讼救济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