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理解该法条的逻辑,首先是将子女的现状对应到第(1)(2)(3)条,其次是判断父母的给付能力,前后两个条件都满足的,才有继续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2、该条规定的基础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理论上虽然说得通,但是鉴于实际生活中常见的情形,比如典型的是正在上大学、专科的子女。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简称)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综合上述,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类型可以理解为:
(1)不满18周岁的;
(2)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3)丧失或未完全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注意由于主观因素导致的不满足条件。
4、你提到的该意见虽然继续有效,但是该意见的实施时间非常早,其中有些社会观念与当前观念会不一致,比如关于大学生的独立性方面,所以当前一般不认为支付成年子女的大学抚养费是法定义务。
5、关于父母给付能力方面,这是个综合判断的过程,父母作为临时工不能构成给付能力差的证明,一般收入与当地最低收入可以作为其中一个参考。可以参照上述意见再次分析你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