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销售先发货后开票,账务处理方法:
(1)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
借:应收帐款——XX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XX公司
如果是暂时不开票,可以暂不做账
如果是对方不需要发票,你可以直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实际购货资讯开,同样确认收入和销项税
会计的十三项原则其中一个原则是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中应当考虑到企业的风险,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作出合理的预计,因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在经营中不可避免地要遇到各种风险,所以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尽量降低经营风险,使会计资讯更加可靠。
对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应该暂不做账.
我个人认为这样,上述意见只作参考.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当一项商品发生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销货方承担,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则意味着该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己从该销货方转出。 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了次要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货方式销售商品。有时,己交付实物但未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未随之转移,如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商品。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对售出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既可能源于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也可能与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关系。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保留与该商品的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则说明此项销售商品交易没有完成,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收入。同样地,如果商品售出后企业仍对售出的商品可以实施有效控制,也说明此项销售没有完成,不能确认收入。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收入的金额能否可靠地计量,是确认收入的基本前提。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售价通常已经确定。但销售过程中由于某种不确定因素,也有可能出现售价变动的情况,则新的售价未确定前不应确认收入。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销售商品的交易中,相关的经济利益主要表现为销售商品的价款。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有把握收回,是收入确认的一个重要条件。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销售商品的价款能否收回,主要根据企业以前和买方交往的直接经验,或从其他方面取得的资讯和 *** 的有关政策等进行判断。 5.相关的己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与同一项销售有关的收入和成本应在同一会计期间予以确认。成本不能可靠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如已收到价款,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一项负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装置、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购销双方合同约定“发货后三个月收款”的,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帐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2)开出发票时,借:应收帐款--鬃公司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商品销售收入 同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鬃公司
不开具发票的销售收入同开具发票的收入一样都确认收入并按你企业增值税税率提出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一、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虽不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先不要确认,收到货款再确认。
不符合收入确定条件可暂不确认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已开票
借,应收账款
货,应交税费